买新房送院子亦真亦假? 仲裁委公正裁决为市民挽回部分损失

今日镇江讯  “引发争端我们也有一定的责任,《补充协议》没看仔细,自以为购置新房赠送庭院和院子,没想到庭院和院子竟是两回事,所幸仲裁部门公正裁决,为我们挽回了部分损失,以后凡是口头约定的内容,一定要落在协议上,这样才能维护好合法权益。”市民许某感慨地说道。近日,镇江仲裁委裁决了一起合同纠纷,由于对院子是否“蒸发”双方各执一词,一时真假难辨,最终仲裁员明理说法,成功化解这起纠纷。

草率签合同埋下隐患

据了解,年过6旬的许某与妻子都是镇江人,儿子儿媳都在外地工作,只有春节或节假日才回来探望父母。老夫妻也不愿到外地,规划着将自己住的老房子卖掉,另买一处大房子,安享晚年。

两年前,老夫妻经过深思熟虑,选中了市区某新建小区的一套房屋,这处100多平方米的一楼住宅不仅出行方便,而且还有院子。这特别符合老夫妻的心愿,他们打算在院子里种些花草绿植,还可以在院子里晨练。

据许某称,当初售楼处的工作人员向老夫妻一再口头承诺,只要购买这处一楼的房屋,就会赠送三个部分,具体包括房屋南侧的飘窗和下沉式庭院,还有北侧的院子。经过几番比对,虽然价格稍微贵了点,但还是可以接受,且南北两侧都有院子最吸引人。由于是预售房,工作人员还出示了小区的鸟瞰图及宣传彩页,这让老夫妻十分满意。

过后不久,老夫妻再次来到售楼处,准备签订合同。在签字时,许某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没有对三处赠送面积进行约定,于是便向房屋开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补充合同内容。

虽然销售人员怕麻烦,但最终在老夫妻的要求下,单独拟了一份《补充协议》,看到协议上有“庭院”“飘窗”等字样时,老夫妻终于放心了,于是未及细看,就草草签了字。

院子“蒸发”矛盾激化

过了一年多,房屋陆续竣工,小区正式开始交付,可许某与老伴来拿房时,却傻了眼。原来,当初承诺的三部分的赠送面积,实际只有两部分,北侧的院子“蒸发”了,变成了绿化带及小区通道,这令夫妻俩十分失望。

许某找到房屋开发公司,对方表示,所谓的院子就是指房屋南侧的下沉式庭院,北侧根本没有承诺过送院子。许某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可是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表示,一切要以合同上约定的内容来看,并表示当初还签了一份《补充协议》,里面的内容写得很清楚,你们也是签字同意的。

许某与妻子回家拿出《补充协议》仔细看了看,《协议》里确实如对方负责人所说的那样,只有含糊的“庭院”字样,根本没有提及是在房屋的南侧还是北侧,也没有具体说明庭院的面积。许某夫妻顿时觉得上当受骗,认定是房屋开发公司虚假宣传在前,诱骗他们买了房子。坚持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在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许某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镇江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

公正裁决成功化解争端

近日,镇江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仲裁员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发现许某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里,相关证据确有欠缺,但许某一直强调,房屋开发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自己是被骗了所以才购买此房屋的。

房屋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也积极作出回应,并提交了庭前答辩。房屋开发公司负责人表示,双方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都是真实有效的,《补充协议》里也没有涉及赠送院子的相关内容,许某购买的标的物是房屋,并不是院子。一楼房屋的单价稍微高出同栋其他楼层的房屋,同时也赠送了飘窗及80多平方米的下沉式庭院,合情合理,没有证据说明销售人员当初存在虚假宣传。

经过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针对院子的具体大小、价格等均未在《合同》或《协议》中进行约定,双方都存在过错。但案涉房屋的定价因素及对比同楼栋其他楼层的销售价格、下沉式庭院和飘窗的附加价值等综合因素,以及市场经营主体要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最终裁决房屋开发公司向许某支付部分违约金。

镇江仲裁委提醒广大市民,此类纠纷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广大市民在购买房屋时,要针对各种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一一核实并以比较明确的方式落实到书面合同中,为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供依据,从而及时解决纠纷,避免诉累。(全媒体记者 沈湘伟  通讯员 陈芃)

编辑:朱超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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