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指定监护,都是为了爱——法院2则典型判例妥善维护残疾人权益

今日镇江讯 5月21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2则事关监护权、看似判决结果“反转”的案例,折射出法官审慎执法,因爱之名全力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用心。

案例一的“主人公”潘某经鉴定为罹患器质性精神障碍(麻痹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潘某父母均已去世,本人也已离婚且无子女,现由堂姑姑与堂叔叔照顾其生活。据了解,潘某名下有两处房产,因治病及生活需要须处置财产,本人显然没有处置财产的能力,因此潘某的堂姑姑与堂叔叔至京口法院申请宣告潘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考虑到监护人的行为会影响到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生活质量及财产权利等,基于现实情况,京口法院多次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并致函京口区民政局及潘某住所地的居委会,征求对于潘某的堂叔叔担任监护人的意见,在两部门均回函同意的基础上,综合考量指定堂叔叔为潘某监护人。

法官介绍,鉴于潘某情况较为特殊,此类情况亦为京口区首例。按法律规定的监护顺序来看,潘某无配偶、父母、子女;在“近亲属”范畴内,也无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及外孙子女。基于审慎态度,充分考虑其财产安全、生活质量及社会影响,京口法院作出“指定监护”的决定,通过法律约束、社区关怀、民政监督共同发力,更好地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的“主人公”小唐今年27岁。早在2004年,小唐的父母经扬中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其年8岁的小唐随父亲共同生活,将登记在唐父名下的一套商品房赠与小唐。然而,唐父迟迟未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小唐名下。2016年唐某出现精神异常,2019年上半年,唐父将该房出售,出售款用于资金周转。

2022年,小唐被医疗机构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五年有余,并在医院住院治疗。唐母申请宣告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撤销唐父的监护人资格。扬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后,确认小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唐父并非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擅自处分小唐的财产,损害了小唐的合法权益,扬中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唐父的监护人资格。

此后,唐母作为监护人,代小唐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查明,唐父出售房屋并非为了小唐的利益,而是用于其经营周转,最终扬中法院依法判令唐父赔偿小唐因擅自出售房屋造成的损害85万余元,从人身、财产两方面维护小唐的合法权益。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综合考量被监护人的主要照料人员、自身意愿等情形,依法指定或撤销监护权。上述2则典型案件,无论是“指定”还是“撤销”,都是为了最大化切实保障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通讯员 仲萱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万嘉

审核:曾海蓉

(作者: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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