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求晋升行贿4万余元 收送双方均被辞退

今日镇江讯  为谋求晋升职务,镇江某化工公司员工叶某动起了“歪脑筋”——先是向上司送礼4万余元,见并未升职遂向公司举报,后被辞退后不服提起仲裁、诉讼。日前,镇江经开区法院依法对叶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了解,叶某与秦某均为某化工公司员工,二人系上下级关系。该公司通过内网公示的《诚信经营行为准则》《从业员奖惩办法》《从业员服务守则》等规章制度载明: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为达成交易或为自己或他人利益等目的,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任何不正当利益,系不诚信行为,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叶某对上述规章制度进行了学习。

2022年1月,叶某向公司举报秦某利用职务之便以“升职加薪”等为由,向其索要财物共计4万余元,并提交录音、照片等证据。经公司调查,秦某对收取叶某财物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系叶某主动行贿。化工公司在征求工会意见后,以叶某与秦某的行为均严重违反了员工职业道德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决定与其二人解除劳动关系。叶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仲裁裁决后,叶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叶某为谋求职位晋升等个人利益向秦某赠送财物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职业道德和公司规章制度、妨害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化工公司据此与叶某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叶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通过送礼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晋升的“捷径”,不仅违反职业道德、妨害单位管理秩序,更不符合“爱岗、敬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此同时,国家尊重和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倡导和发扬良好的企业文化。用人单位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规章制度本质上具有“有限的契约性”及“合法的强制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遵守,法院亦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通讯员 吴菲菲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朱超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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