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压减率达97.64%!新规范5月26日起实施

我苏网讯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于5月26日起正式实施,今天(5月24日)江苏省教育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实施意见》的政策背景以及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我省目前还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205家,已审批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1600余家。”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曹玉梅在发布会上表示,《实施意见》进一步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管理制度、日常管理制度、监管执法机制、组织领导体系,是贯彻落实“双减”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巩固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成果的政策保障,也是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的现实需要。

那么本次《实施意见》中到底有哪些内容与学生和家长息息相关?我苏网记者在发布会现场为您划出以下重点——

健全日常管理,严禁违规培训

《实施意见》对培训材料、时长、收费等等均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培训材料上,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审批文书载明的培训项目及内容,开设课程、选用教材、组织教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学科类培训材料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

在培训时长上,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和寒暑假组织学科类培训。各类线下培训结束时间均不得晚于20:30。

在收费管理上,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收费跨度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并主动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

《实施意见》严禁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家教、家政、托管、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

坚持“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

《实施意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原则做出明确规定,要按照“先证后照”“一点一证”原则,即依法取得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书后,再到登记部门取得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县(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审批实施机关进行审批。

完善分级管理,明晰部门职责

《实施意见》同时规定,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为教育行政部门,科技类、文化艺术类、体育类等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相应为科技、文化和旅游、体育部门。

发布会现场,来自江苏省科技厅、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省体育局的相关负责人也对广大学生和家长做出温馨提示。

江苏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王铁山指出,家长需要注意,科技类校外培训对场地空间有特殊要求,明确培训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对于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也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审批处处长董卫卫强调,学生家长如果为孩子报名参加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可到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官网或者微信公众号,查阅过审机构白名单。家长要主动要求培训机构提供规范的培训合同和收费票据。

江苏省体育局办公室副主任徐邦俊表示,家长在选择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时,需要重视师资队伍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所提供的证书可通过政府官方平台查询核实。(《江苏省青少年(幼儿)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对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师资队伍有相关具体要求)

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从‘双减’前的8670家大幅压减至205家,压减率达到97.64%。”江苏省教育厅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社会教育处处长吴胜东最后表示, 下一步将加强学科类隐形变异培训防范治理工作,对机构和个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加强培训材料和从业人员监管,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确保培训材料的思想性、科学性、适宜性。同时加强预收费资金监管,防范风险。加强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将违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及时向社会通报。(记者/朱彤 设计/陈敏)

来源:我苏网

编辑:朱超

审核:曾海蓉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