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43岁男子 3 次性侵女儿同学,被判有期徒刑 7 年

今日镇江讯  6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丹阳妇联联合举办了少年家事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丹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峰介绍了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少年家事案件基本情况。丹阳市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蒋玲芳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发生在熟人之间——一名中年男子3次性侵女儿的同学。据介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年审结的14起性侵女童案件中,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期间。

记者了解到,2016年10月至2018年5月,丹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共受理各类家事纠纷案件1290件,审结1097件,其中80%以上为离婚纠纷;该庭受理各类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及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69件,审结69件,共判处人犯数95人,其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是性侵未成年女童的案件。

在丹阳法院审理的一起较有代表性的性侵女童案件中,在丹阳打工、租住在丹阳的外地男子甲某(43周岁,化名),一边让女儿的同学乙某(不满12周岁女童,化名)观看黄色视频,一边抚摸乙某胸部,事后以曝光看黄片摸胸事件为由,哄骗、要挟乙某,先后3次与乙某发生性关系。后因乙某母亲发现并报案,甲某被抓获。

值得注意的是,甲某3次性侵两次发生在休息日,1次发生在乙某小升初考试学校放假时。其中,前两次乙某受侵犯时,她到同学家玩,同学不在家中,甲某谎称自己女儿快回来了,让乙某等一等;第3次则是乙某走在路上遇到甲某被带走。3次的时间跨度达半年多,乙某家人都未发现,甲某第3次侵犯时情节较重,造成乙某下体受伤、红肿疼痛两个月后,她才告诉了母亲。

2017年2月,丹阳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丹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庭长蒋玲芳指出,上述犯罪事实发生于熟人之间,被害女童的家长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未加以警觉、防范;女童年幼,受害后未能及时告知家长而使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再得逞。

记者了解到,丹阳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2017年审结的14起性侵女童案件中,有12起的被告人与被害人间存在老乡、同事、朋友、亲戚的熟人关系,时间主要集中在寒暑假期间,受害人缺少家长、成人的有效看护陪伴,孩子遭遇侵害常不能及时发现,也给司法部门办案取证带来困难。

"此类案件的发生提醒我们,今后在对幼儿的全面监管确有困难的情况下,家长也要有针对性地对孩子做好关键点关键事的教育、提醒。"蒋玲芳表示,有关职能部门、学校、社区也应加强对周边环境的整治巡查,寒暑假期间组织开展一些社区、集体活动,为家长监管有困难的孩子提供正当的活动和游戏场所,尽量防止不法侵害事件的发生。(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符向军)

编辑:缪小兵

(作者:景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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