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禁捕仍非法捕捞?判刑!赔偿!

今日镇江讯  无视长江禁捕规定,须依法承担多种责任。一对夫妻在长江非法捕捞25次,再将渔获物出售给两名收购者。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诉至承担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审判的江阴市人民法院后,江阴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行为人有期徒刑及罚金,并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按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三倍损失计算的生态渔业损害修复金十万余元。近日,该案部分生态损害赔偿金购买的1.2万余尾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京口区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2020年3月7日至6月28日,李某、蔡某夫妇在明知长江禁捕的情况下,仍在长江镇江段100号浮水域使用禁捕工具三层丝网、电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25次,累计捕获江鱼1000余公斤。翟某甲、翟某乙在明知李某、蔡某处的江鱼系从长江非法捕捞来的情况下,仍全部收购江鱼并另行贩卖获利。经核实,李某、蔡某使用电捕鱼等工具的方法属法律法规禁用。该行为不仅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严重破坏长江生态渔业资源。

办案过程中,京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委托专家评估小组出具《评估意见》,该意见认定本案所涉渔获物赤眼鳟、鲈鱼、鳜鱼等均为天然野生鱼类,均是长江水生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江水生态系统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当事人的不法行为对长江渔业资源及水域生态系统造成了损害,建议以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的三倍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

行为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资源损害修复金等破坏公益责任。江阴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四名行为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两个月不等、缴纳罚金四千元、违法所得及捕捞工具予以没收,并判令四被告连带承担按非法捕捞渔获物价值三倍损失计算的生态渔业损害修复金十万余元、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决作出后,李某等人服判并将应缴纳的生态资源修复赔偿金全额缴纳至江阴法院。

赔偿款项到位后,京口区人民检察院考虑到该案中存在因非法捕捞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补偿修复的情形,便积极联合江阴市人民法院多次进行磋商沟通,决定以增殖放流的形式修复长江渔业资源,遂依法依规使用该案部分生态资源损害赔偿金购买1.2万余尾鱼苗用于增殖放流,真正做到赔偿款项用于修复长江渔业资源,竭力守护生态环境资源和社会公共利益。(图/文 通讯员 吴福君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黄昕彤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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