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签订的“阴阳合同”,哪份才真正有效?

案情简介:前不久,李女士看中一学区房,与房主谈妥价格等事项,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合同(“阴合同”)后,办理过户手续时,为了减少交税,又签订了一份约定房价较低的合同(“阳合同”)。后买卖双方因价格发生争议,李女士将房主告上法庭。

市民提问:那么,什么是“阴阳合同”?究竟以哪份合同为准?

律师回复:“阴阳合同”,就是买卖双方在签订第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后,出于少缴税费等目的,将双方买卖房屋的价格虚报低价,向相关部门隐瞒房屋的真实价格而签订的另一份合同。

应该说,从表面上看本案所涉及的两份合同都已成立。在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时候,如何认定合同的效力呢?就第一份合同来讲,是双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的买卖、价格等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同时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在确认被告属有权转让后,原、被告订立的第一份合同,是依法成立并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对于双方有法律约束力。而第二份合同关于房价的约定,因为是为了减少交税而故意虚报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本案中的第二份合同明显违反上述第二项的规定,合同双方为了少缴税,恶意串通降低成交金额,损害了国家利益,所以该合同的成交金额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是合同成立也不发生法律效力。(蒋顺成)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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