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一方被判刑 是否失去抚养权?

今日镇江讯 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双方最为重视的一点。处理的不好,不仅会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更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日前,丹徒法院民一庭就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肖霞与被告江宇原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江晓琳。2015年8月两人登记离婚并协议约定:女儿随父亲江宇生活。2015年年底,江宇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丹徒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与2014年年底所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

江宇服刑前将女儿委托给前妻肖霞监护,并支付抚养费50000元,后江晓琳在母亲教书的学校入读小学一年级。江宇服刑期满回家后,发现前妻在寒假期间带女儿外出旅游,却未按时回校。以此为导火索,两人为女儿的教育抚养问题在学校教室当着孩子的面发生争执和吵打。之后,江宇将女儿转学到本市一国际学校就读,肖霞遂以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处刑罚,不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为由起诉至丹徒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由自己抚养女儿江晓琳。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因犯罪被依法追责客观存在,但被告的犯罪行为尚未导致子女受到伤害,且在服刑期间委托原告对女儿进行监护,支付了足额的抚养费用,反映了对女儿利益的重视。现晓琳在父亲的领带抚养下,已适应新的读书环境且成绩优良,日常生活中对晓琳也并不存在不当或不法行为。故原告请求婚生女变更由其抚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表示,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双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子女的利益不能因为父母婚姻的破裂而受到损害。父母一方因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非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并不意味着就丧失了抚养权。但在孩子的生活和教育等问题上,双方均应当加强沟通交流,保证子女能健康成长。作为父母,也应当汲取教训,改正错误,加强自身修养,为未成年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传播正能量。(文中人物已化名)

(全媒体通讯员 吴安娜 李安绮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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