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公开审判两起涉毒案

今日镇江讯  25日下午,丹阳法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和审理。被告人张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丹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另外,还对被告人吉某、周某贩卖毒品案进行网络直播,丹阳当地新闻媒体和部分丹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了庭审活动。

被告人张某,系贵州省大方县人,小学文化,在本地打工。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2年1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毒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逮捕。

丹阳法院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8年1月期间,张某先后4次在其暂住地容留段某、郑某、李某,采用注射、烧烤锡纸、吞食烟雾的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多次为他人注射和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当天下午,在丹阳市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丹阳法院院长唐东升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吉某、周某贩卖毒品一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方红卫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丹阳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指派了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袁芸作为吉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吉某辩护。

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中旬至6月29日间,被告人吉某为牟取利益,向周某、杨某、李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共计14克,非法获利3800元;2017年6月中旬至6月29日,被告人周某为牟取利益,向杨某等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3次,共计0.7克,非法获利885元。据此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指控的毒品数量存在很大争议,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因庭审一直持续到下班尚未结束,审判长宣布该案将另定日期继续审理。(全媒体记者:佘记其)

编辑:陈路

(作者:佘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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