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 | 破解“碰瓷”式维权的下文应该怎么写?

□ 扬中法院 徐凯

近日,一摄影师接到视觉中国公司来电,称该摄影师公众号照片侵权,要求赔偿。该摄影师经核实发现,所谓侵权照片实为其本人拍摄的作品,且从未与视觉中国有过合作关系。该事件被多家媒体报道,迅速冲上微博热搜,视觉中国再一次站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引起了不少网友对“碰瓷”式著作权维权的重视和反思。

近年来,随着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的蓬勃发展,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有了更多、更便捷分享和展示的机会,而直观的图片占据举足轻重的“角色”。与此同时,各类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摄影作品侵权纠纷。保护好每一个作品的著作权、版权,保护作者的创新,推动创作,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为一名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即创作者,不妨给自己的作品留下自己的“签名”,例如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提供的图片水印。真实有效的作品署名,不仅能够有效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且从源头上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议。

对于摄影作品集中管理平台而言,既是图片的生产者,也是使用者,拥有双重身份,更要加强版权意识,要明确自身定位,注意区分摄影作品代理人与作品著作权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侵权。此外,作为管理平台负有审查的义务,应当对摄影作品内容合法性负责。

我们无论是发微信朋友圈、微博或是发布公众号文章,都应当要有尊重版权的意识,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即在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前,应当取得他人的同意。在商业行为中,应当与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权限,避免不必要纠纷。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是创作者。“碰瓷”式维权的背后是作品供需两侧信息失衡——创作者面临着无法实现作品变现的难题,而消费市场则困于找不到合适的优秀作品,甚至知作品却不知作者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这种失衡的状况限制了创作者经济的发展壮大,亟待合法、规范的作品交易市场打破这一僵局,这些都离不开市场的大胆探索、政府的有效监管以及法治的支撑和保障。

(该评论不代表本平台观点和立场)

编辑:黄昕彤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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