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供气!镇江一液化气站被罚三万

今日镇江讯 (祝建 方良龙)近年来,市民使用瓶装液化气越来越方便快捷,一通电话就有人送气上门。但是,推行瓶装燃气实名制销售后,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涉嫌违反《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近日,某液化气站就因为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被镇江市住建局罚款3万元。

2023年1月,市住建局执法人员对某液化气站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液化气站存在向居民赵某某供气时未与其签订《居民液化石油气供应合同》的情况,执法人员随即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证据固定,并对液化气站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赵某某是某液化气站原送气工,因年满60周岁不再具备送气工资格,仍经常在某液化气站充气。该液化气站在明知其不具备送气工资格且未与其签订供气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充气服务。

市城建监察支队介绍,某液化气站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住建局依法对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某液化气站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书,经市住建局研究,决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随后,市住建局对该液化气站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供气单位在向用户供气前,与用户签订合同是企业应履行的责任。通过订立合同,完善瓶装气“实名制”用户资料,同时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的建设,就可实现瓶装燃气安全监管环节的闭环,能够有效遏制和减少瓶装液化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案查处具有典型意义,一是通过行政处罚倒逼供气单位增强“红线意识”,严格履行燃气安全的相关责任,促使其提高相关人员的工作素质,特别是送气工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并以此为鉴,举一反三,健全液化气灌装、运输、储存等全流程的管理制度;二是通过处罚违规企业,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法律链接:《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第四项  不得向未签订供用气合同的用户提供瓶装燃气,不得向餐饮用户提供气液两相瓶装燃气。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金凯

审核:沈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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