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女职工:7月1日起,可以休“保胎假”了!

今天上午,省政府法制办、省总工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增加女职工已婚待孕期、更年期保护,规定防止职场性骚扰具体措施,可以休“保胎假”……这部规章条款不多,但内容充实,集合了江苏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好的做法、经验。

据介绍,《特别规定》共有24条内容,主要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细化劳动保护措施、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加强监督和管理等五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呈现出四方面的特色。

五方面规定

明确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范围

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女职工统一纳入保护范围。

保障女职工劳动安全

细化落实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在改善劳动条件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防止职业危害。


在提供教育培训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知识、职业技能和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在落实劳动禁忌规定方面,要求用人单位严格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或以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劳动保护制度、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从事相关工作应当享有的岗位津贴等。

细化特殊时期劳动保护措施

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经期保护方面,规定从事经期禁忌劳动的女职工应当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者安排休息。


孕期保护方面,增加“保胎假”的规定并明确相关工资待遇。


产期保护方面,延长了中止妊娠女职工的产假,规定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与正常生育同等的98天产假。


哺乳期保护方面,明确可以休哺乳假的情形及相应的工资标准。


同时,增加了对女职工已婚待孕期和更年期的保护,对已婚待孕期女职工参照孕期女职工进行保护,对更年期综合征症状严重且不能适应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强化防止性骚扰和卫生保健措施

为了女职工的健康,减少职场性骚扰,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培训活动、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和畅通投诉渠道等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同时,为了改善女职工的工作环境,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一方面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相关劳动设施,并鼓励建立托幼机构;另一方面明确了卫生保健措施,细化职业病健康检查相关规定,明确每年至少安排1次妇女常见病普查,增加对年满35周岁女职工的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加强监督和管理

《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的职责,规定政府应当将用人单位履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同时,针对法律救济,强调应畅通女职工投诉申诉渠道,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四方面特色

特色

1

规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特殊保护内容。

特色

2

在国家规定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加全面和具体。

特色

3

首次将女职工全孕程保护纳入规章,怀孕不满3个月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

特色

4

规定了职场防止性骚扰的具体措施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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