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里的无证“旅行社” 被罚了一万元!

今日镇江讯(全媒体记者 笪伟 通讯员 郑娟)记者日前了解到,市文广旅局接12345热线举报,游客举报A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其签订旅游合同,多项服务未履行。经调查,该场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在朋友圈开展旅游宣传招徕并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其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给予A旅行社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据介绍,A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相关法规,经营旅行社业务需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旅行社需要按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每年按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以确保因旅行社责任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时,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基本保障。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开展旅行社业务扰乱了正常的旅游市场秩序,一旦在旅行途中发生突发事件,旅游者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有关部门提醒:旅游者要牢记参加旅游活动,要选择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旅行社。随着旅游市场的回暖,当前存在公司或个人以“旅游达人”的名义在朋友圈开展包价旅游产品宣传招徕,其既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也不履行有关事项告知义务,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存在滞留外地的风险。该行为也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的经营秩序。本案线索来自旅行者权益受侵害后积极维权,使得有关违法人员得到惩处。旅游者切记不可轻信“网红”和“朋友圈”,线上仍需签订合同保障权益。

编辑:毛蕴劼

审核:曾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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