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日10时左右,江苏A公司出纳柳某某的QQ号被犯罪嫌疑人蔡某某盗取,蔡某某将标注为“康总”的QQ号替换为自己的QQ号码,并冒用A公司总经理“康总”的身份与柳某某聊天。在聊天中,“康总”以项目款结算为由,指示柳某某打款28万元到一个名为“赵得宝”的账户。柳某某未经核实,于当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将款打入“赵得宝”账户。后嫌疑人蔡某某再次要求打款20万元时引起柳某某的怀疑,在与公司经理核实后发现被诈骗,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查实,“赵得宝”账户内的钱款到账后随即被犯罪嫌疑人蔡某某通过网银转入他人在广西农行开设的14个不同账户内,并在当日下午被人通过ATM机取走近20万元,其余赃款因被害人报案,迅速被广西来宾县公安局冻结。其中洪某某账户内有40000元(洪某某账户系14个农行账户之一)。为此,江苏A公司将洪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在广西农行账户内的不当得利40000元。
A公司的问题:
刑事案件未侦破,被害人能否以不当得利要求收款人返还?
律师回复:
犯罪嫌疑人通过网络盗取原告A公司财务人员QQ号实施诈骗,致使原告A公司钱款遭受损失,诈骗的部分钱款转账到被告账户,虽然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不影响本案民事部分的审理。被告对该钱款的取得没有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因此,洪某某应当把账户内的钱返还给受害方原告A公司。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