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 | 多人想收养宝堰弃婴 不过请先了解领养条件

今日镇江讯  9月1日镇江丹徒宝堰镇唐巷村发现弃婴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在谴责狠心父母的同时,很多人表达了想收养这名弃婴的愿望。不过,民政部门和法律人士表示,领养弃婴有一定条件。

市民陈女士来电反映,她今年30多岁,离异后再婚,由于种种原因难以生育,她想收养这名婴儿。张先生夫妇告诉记者,现在国家放开二胎政策,他们想再收养一个孩子,但不知道怎么办理手续?

记者从民政部门了解到领养弃婴的相关法律法规。据介绍,《收养法》规定,收养弃婴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要求收养人无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2、收养人须年满30周岁。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3、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如精神病等。另外,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符合以上条件,无子女的家庭可以收养弃婴或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而有子女的家庭则只能到福利机构去收养孩子。

收养弃婴怎么办理手续?相关法律人士表示,收养人可以先到发现弃婴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之后到经常居住地的计划生育部门开具夫妻的生育状况证明和无子女的证明。同时,还必须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取得该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并到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最后持上述证明及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到弃婴发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收养法》第8条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第15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的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手续。(通讯员 李国平 徐赟 全媒体记者 方良龙)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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