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妻子签名起诉 扰乱诉讼秩序被罚

今日镇江讯 想通过法院分割与亲友的共有财产,夏大庆未征得其妻子同意,就用两人名义起诉,且在起诉书、委托诉讼代理材料上伪造其妻子签名。日前,京口区法院依法裁定,对夏大庆作出罚款3000元的决定。

今年4月10日,夏大庆拿着一份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到京口区法院立案,要求分割与妻子妹妹夫妇共有的一套商品门面房。5月23日,原被告4人均出席了第一次法庭庭审,在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兰欢发现,两名原告中的孙晓梅否认自己有代理人,但从原告提交的委托诉讼代理的材料中,夏大庆和孙晓梅共同委托了一名法律工作者作为两人的诉讼代理人,并有二人签字。

但孙晓梅用笔划去了起诉书上落款的签名,并且重新签字,该案件的承办法官法官兰欢怀疑孙晓梅对这次起诉并不知情,随即展开法庭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孙晓梅和孙晓芳为姐妹,孙晓梅并不愿意分割这套共有门面房,起诉书上的内容她不知情,所以起诉书上的签名也不是本人签的。原来,此前原被告4人因为这套房子产生了矛盾,夏大庆和妻子商量分割房子,但妻子觉得都是一家人,虽然有矛盾,但没有必要对房产进行分割。无奈之下夏大庆希望依靠法院进行合理分割,他擅作主张,用自己和妻子两个人的名义起诉,并且在起诉书、委托材料上伪造了妻子的签名。

“若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示,会有损当事人的利益,也扰乱了法律秩序。”兰欢表示,夏大庆的虚假诉讼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干扰了法院正常的登记立案秩序,遂依据《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采取处以罚款的民事制裁措施,罚款3000元。夏大庆收到《罚款决定书》后,承办法官还对该决定进行解释说明,对其这种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夏大庆随后在指定期限内将罚款交至法院专用账户。

但面对这份《罚款决定书》,夏大庆仍然不服,向市中院申请复议,日前,市中院最后维持了京口法院的罚款决定。法官提醒:诉讼请求要自愿,采取非法手段代替他人起诉、或伪造他人在相关法律文书上签字等行为,属于干扰了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也有损诉讼双方的利益。对于这些干扰诉讼的行为,依法对情节严重的可予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中人名为化名) (通讯员 汪云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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