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四严” 规范国企投资经营

◎朱国建 朱贤坤 吴佳倩

自2015年市属国企“三重一大”决策实施以来,总体执行情况和效果比较好,成效也比较明显。但是,在市委巡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三重一大”执行情况督查中,也仍有发现有的市属产业集团在项目决策、对外投资决策、与单位和个人合作事项决策方面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弊端和不足,为进一步严肃投资决策行为,提高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市属国企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健康有序,市国资委在认真总结的基础上,注重分析和研判存在的问题,着力以“四严”为抓手,科学理性落实决策流程。

严明主业投资导向科学理性决策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科学理性决策对外投资和合作经营项目,投资层级不得超过三级(集团本级为一级)。一是在项目投资上应遵循符合市政府及市国资委明确的功能界定和主业定位要求,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二是投资规模应与企业的实际投资能力相匹配,有充足的自有资金保证,投资项目的回报率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平均水平;三是聚集主业投资,谨慎从事高风险投资。尤其对“三非投资”(非主业非控股非本地)要慎之又慎,务必严控。四是对外投资和合作经营,要着重考虑主业定位、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市场需求、产出效益、资金平衡、风险控制等因素,多一些高效发展理性分析,克服一些领导追求短期政绩的盲目冲动,增强对外投资的科学性、精准性和可持续性。

严格履行国企投资决策程序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投资项目决策工作流程的规定要求,并依据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各产业集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批复中,需股东(大)会决策事项,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履行决策(备案)程序。凡须股东履行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前期务必做好项目尽调、可行性分析、专家评估、法务审核、监事会意见等工作,企业党委会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决策时,班子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经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或核准后方可实施,严禁不按规定履行核准(备案)程序、事后补报、“一言堂”研究决策或“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严格执行投资项目生成机制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17年市委专题15号会议纪要精神,严控政府投资规模,按照压缩政府性债务总量增长的要求,依法依规完善项目生成机制。在编制政府性项目和对外投资产业项目计划时,务必同步编制资金筹措计划,确保两个同步。对不能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决策和实施项目投资,严禁企业违规举债建设;从紧控制政府性项目规模,除中央、省重点项目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必须建设的民生实事项目外,一律不得新上新建。

严肃对外投资的终身责任追究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国有企业经营投资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照《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资委令第37号)文件要求,切实杜绝国有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和合作经营决策问题的发生,严肃国有企业对外投资决策行为,对违反决策程序擅自投资,以及因重大决策失误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将依法终身追究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的企业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酌情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处理。市属国企要做好全面自查,针对查出的问题,应报尽报,如实上报,并制定分类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意见,形成自查整改报告。监管机构将视自查情况予以督查,对自查工作不认真,不彻底,隐瞒投资决策中存在的问题或整改不力的,将对企业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追责,并与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薪酬兑现直接挂钩处理,对直接当事人予以问责,并在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作者单位: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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