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问律师 | 不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由谁担责?

案情简介:

去年6月的一个下午,周女士途经某小区楼前的人行横道时,被高空掉落的一块瓷砖砸中头部。事发后,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并对周围群众进行口头调查询问,均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周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8天,其间共计花费24000元。周女士于12月12日申请某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时限、误工时限、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12月28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1.周女士构成十级伤残;2.伤后需休息200日;3.伤后住院期间及瘢痕整形手术住院期间(约20日),均需一人完全护理;4.后续治疗费约需20000元人民币。

周女士的问题:

具体侵权人不明,上述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律师回复:

首先,《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凡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应承担补偿责任。法律规定该补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因此对于周女士的损失,该小区二栋二楼以上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如未实际入住),均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周女士的损失应得到适当补偿,而非全部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责任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为此类型的侵权案件,除真正的侵权人外,其他业主的责任均是基于其房屋与损害发生的关联性而产生,某种程度上讲,其他业主也是无辜的,如果就周女士的损失进行全部补偿,则结果上与赔偿无异,难为社会大众所接受。

再次,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因为各业主承担责任的基础是加害可能性,而非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因此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补偿的数额,应当由承担补偿责任的业主以户为单位平均分担。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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