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调动后突然被解聘,啥原因?律师:这种做法不合法

今日镇江讯 过年前的几天本应欢欢喜喜,员工却收到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之后公司告知她要么降职降薪,要么离岗,不能接受这个结果的员工梅女士向京江晚报反映了这一情况。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昨天(2月12日)上午,记者见到了梅女士。她告诉记者,2018年7月14日,她与江苏中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三个月。此后,梅女士一直在中南锦园担任客服主管,10月,公司开会时上级领导要求业主满意度和物业费收缴率分别达到85分和93%的时候,给梅女士升职。 

梅女士说,根据去年12月的数据,业主满意度达到百分之百,收缴率达到94.2%,今年1月,梅女士被调到中南御锦城三区收缴物业费,然而今年1月30日,公司给梅女士一张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称她无法胜任公司安排工作,公司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请她于31日前办理离职手续,梅女士不能接受。 

梅女士说,收到通知书后她立即咨询公司相关人员,得知她的岗位因公司机构调整被撤销,公司让她降职降薪,她同意降职,但不同意降薪,更不能接受解除劳动合同。事情发生后她去过劳动部门咨询,工作人员简单了解后告知她此事可能涉及赔偿。 

随后,记者随梅女士来到中南物业服务中心核实情况,工作人员称相关领导不在,公司法人在上海,服务中心内一男子告诉记者,如果员工认为利益受损,可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梅女士既然去过劳动部门,就看劳动部门的处理结果。 

随后记者来到京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查询后称,尚未收到梅女士的申请书,记者致电梅女士得知她准备这两天就来提交。工作人员称,待梅女士提交后,要看当事双方提供的证据,按正常流程走。

律师观点 

应先采取措施看员工能否胜任新岗位 

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王坤律师认为,用人单位有权合理调动劳动者的岗位工作地点,这是单位对员工的管理权力,另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调整员工岗位或安排员工到关联企业,原先的岗位因机构调整不存在,调动岗位是必然的。 

王坤说,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不能立即解除合同,“因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让劳动者调换岗位,看看对方是否能胜任,或者给予培训,让劳动者尽可能适应,这些措施做过后对方仍然不能胜任,用人单位才能依法解除合同关系,单方面的解聘是不合法的。” 王坤说,从现有情况看,纠纷是基于岗位变动,建议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满一年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

关于年终奖,王坤说这属于劳动者报酬的组成部分,各家单位对年终奖设立的目标考核的要求是不一样的,工作时间不满一个年度是否能拿年终奖,要看单位年终奖的规章制度,如果有,原则上按规定执行,“第二看能否判断出,正常情况下干满一年的话能否实现年终奖的目标,如果能实现,可考虑按一定的比例给付年终奖,如果无法判断,只有双方进行协商,第三,如果年终奖有一部分和最终的一年的结果不挂钩,而是阶段结果,比如每个月全勤就给一部分钱,现在职工达到半年全勤,单位能否考虑按半年的钱给。”(图/文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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