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支付停产放假期间生活费,劳动者如何维权?

案情简介:

王先生于2010年10月22日至A公司工作,2015年1月至12月的月平均工资为3011.2元,A公司因经营困难于2015年12月20日通知放假。放假期间,A公司未支付王先生生活费,直至2016年5月A公司将企业租赁给案外企业B公司经营,A公司所属工人原岗位继续工作,2016年11月B公司停产。

王先生的问题:

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回复:

首先,王先生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放假期间的生活费。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其次,王先生可以书面通知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未支付王先生放假期间生活费,王先生可以通知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王先生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王先生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6.5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