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莫名“被老板”后出境受限 卷入经济纠纷,诉至法院获赔偿

今日镇江讯  一名外国人成了中国公司的“老板”,又被卷入经济纠纷。

韩国人朴仁英于2012年初与吴明相识,2012年11月1日,吴明持一份有“朴仁英”韩、英文签名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朴仁英委托吴明办理广远公司的登记事宜)及其他材料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广远公司并获准许。根据工商登记,朴仁英为该公司唯一股东,吴明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广远公司成立后因涉经济纠纷被诉至扬中法院,扬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朴仁英出资不实为由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并限制其出境。2016年6月,朴仁英从我国出境时得知自己被限制出境,遂聘请律师来扬中查阅卷宗。

2016年11月,朴仁英将市工商局诉至润州法院,要求市工商局撤销广远公司的股东企业登记。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市工商局对吴明提交的公司设立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准予登记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判决驳回了朴仁英的诉讼请求。2017年5月,朴仁英以吴明伪造自己签名侵犯自己姓名权为由,将吴明诉至扬中法院,要求吴明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合计5000元。

法庭上,吴明陈述了广远公司的设立经过,称朴仁英亲自给自己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并和自己一起去市工商局办理了公司登记手续。在该案审理中,依据朴仁英的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授权委托书上的朴仁英签名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授权委托书上的朴仁英的韩、英文字笔迹均非朴仁英所写,倾向认定为是吴明所写。

最终,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根据鉴定意见书,“授权委托书”上的朴仁英的韩、英文签名均非朴仁英本人所写。该鉴定意见书系由具备鉴定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具有证据效力。对于广远公司的成立背景和经过,尤其是2012年11月1日朴仁英本人是否到场办理工商登记,双方各执一词,现有证据也无法完全还原当日事实,但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授权委托书”上朴仁英签名并非本人所写。最终,扬中法院判决吴明赔偿朴仁英损失5000元。一审判决后,吴明提起上诉,市中院终审驳回了吴明的上诉请求。

承办法官指出,今年2月25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以《不想“被老板”这事该谁管》为题报道了河北石家庄市民冯黎明莫名成为两家公司的老板,保障房资格被取消的奇事,冯黎明为了证明我不是“老板”,在税务、市场监管、法院和公安多个部门间奔波数月。节目播出后,2月27日晚,依据冯黎明等人的撤销申请书和公安出具的身份被冒用注册公司的证明,石家庄高新区行政服务局依法对冯黎明名下的两家公司进行了撤销。

本案中,朴仁英的遭遇与冯黎明相似,在得知自己因“名下”企业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并被限制出境后,朴仁英先是提起了行政诉讼,败诉后又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朴仁英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几年莫名其妙“被老板”的现象屡见不鲜,当事人为证清白往往要在多个部门之间来回奔波,耗费人力、财力,如何避免更多的无辜群众受到伤害,需要“技防”,更需要“人防”,引用央视评论员的一段话:“唯有严谨的工作态度和为人民办实事的责任心才是最有效的防火墙,也才能获得群众的信赖。”(文中涉案人物、公司均为化名)

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双磊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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