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促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30万元 句容检察院成功办理一起“零口供”案件

今日镇江讯  句容市检察院日前在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中,针对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的情况,在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有力补强证据链条的基础上,成功教育敦促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受害民营企业经济损失30万元,取得了共赢多赢的良好效果。

经审查,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为某实业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伪造南京市六合区弥陀寺扩建合同并谎称该工程已获政府审批许可,虚构其在南京拥有寺庙扩建工程的事实,骗取某园林江苏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谷某某的信任,与其签订标的额8000万元的寺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骗得被害人谷某某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归案后,开始拒不承认犯罪事实。

如何查明事实,伸张正义?检方积极引导补充侦查,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资产情况、工程情况及30万元保证金使用情况等问题,明确提出12条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通过查明实业投资公司资产状况、股东及出资情况,调取实业投资公司交易流水、转账记录等方式,最终查实实业投资公司无建设资质、无账户资金、无履约能力的“三无”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骗取钱财并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并在审查起诉阶段中,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叶某某认罪认罚的适用程序和条件,并与其辩护律师充分沟通、交换意见,通过政策解释、案例比对。

最终,检方促使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思想产生重大转变,主动要求与检察官见面,如实供述了其在无政府许可、无建设资质的情况下,伪造合同、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保证金并非法占为己有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具结书。在办案中,检方严守法律尺度,不仅查明了案情,为被害企业伸张了正义,也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了,可受害民营企业经济损失怎么办?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经谈话教育、敦促引导,犯罪嫌疑人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企业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家属主动退出赃款人民币30万元,并在检察机关主持及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现场全部发还给受害企业。

日前,受害企业园林公司将一面绣有“为企业排忧解难,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锦旗送到句容市检察院,对检察机关维护企业利益、护航企业发展表示感谢。    (通讯员 朱凌雁 钟海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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