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州交警以案示警:生命的代价 酒后驾驶非机动车酿惨剧!

今日镇江讯 近年来,随着醉驾入刑以及交警部门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的不断加大。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越来越多机动车驾驶人普遍遵守的准则和底线,涉酒交通事故正在逐年大幅度下降,道路交通安全指数逐年提升。然而,毋庸讳言,在为数不少的电动车驾驶人的思想上却存在着这样一种错误认识,认为饮酒后骑非机动车既无危害又不违法,从而彻底放松了对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自我约束。而事实上,因饮酒后驾驶电动车导致的交通事故却是屡见不鲜,值得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7月3日,润州交警大队发布近年来发生在润州区的三起案例,以案示警。

案例一:2019年6月15日22时35分许,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长江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金山公园公交站台附近时方向失控后撞击路牙摔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事发时马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3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事发地点监控体现出该事故为单车事故,无其他人员及车辆影响到马某某驾驶的车辆或与其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目前该事故还在调查处理中。

案例二:2018年2月27日1时24分许,陈某(男,29岁,淮安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山路北侧人行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孙家湾”站台附近路段时碰撞行道树,致陈某当场死亡,电动自行车受损。经检验:陈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6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该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分析认为:陈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三:2018年4月23日00时59分许,杨某某(男,29岁,安徽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九华山路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公交“莲花洞村”站台附近路段时,与道路西侧路牙和树木支架发生碰撞,杨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晚上死亡。经检验:杨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

事故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分析认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不得醉酒驾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的规定。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予以警告或处50元罚款。

交警部门警示:从酒精对人体中枢神经抑制的角度讲,饮酒后会导致人的大脑反应迟缓,视野变窄,对道路上可能出现的险情预见性大幅降低,以及发现险情后采取制动、避让等措施不能做到及时有效,而上述这几点酒精对人体的作用,无论你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骑电动车,危害却是一样的。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远离酒驾,拒绝酒驾。(全媒体记者 解斐 通讯员 孟宪阳)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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