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瘾君子”害人终害己

今日镇江讯  “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这绝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我们社区的‘瘾君子’又吸毒了”日前,丹徒区高桥镇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村民匿名举报。

接到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被举报人杜某某居住地依法进行检查,并将其传唤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在当场查到的吸毒工具及鉴定机构尿液检验结果面前,杜某某对自己近期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90后”的杜某某年纪不大,却是出了名的“瘾君子”,也是社区重点监控对象。据检察机关审查,2015年至2019年期间,犯罪嫌疑人杜某某曾先后五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刑拘十日至三个月不等。

2018年3月,杜某某再次吸毒案发后,除了被行政拘留外,还被责令社区戒毒3年。根据《禁毒法》及相关条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定期报到并接受尿检。可吸毒成瘾、难以自拔的杜某某根本没把社区戒毒当回事,时隔一年居然介绍并容留他人吸毒。

“我这里有好玩的,过来看看” ,2019年3月,涉世未深的王某某接到杜某某的电话后,就骑车赶到杜某某家。“来,我们一起玩”,正在云里雾里的杜某某打着呵欠、睡惺惺地说。经不住“好友”甜言蜜语诱惑的王某某,就这样陷入了吸食毒品的泥潭。

“刚开始觉得蛮好玩的,可吸食完后,会出现很多幻觉,有的时候想着自己成了很有钱的人,有的时候感到好像有人在掐着自己的脖子,回想起来真的很可怕,我再也不吸了,多亏你们救了我,要不然被他害惨了!”接受证人询问的王某某,回想起之前几次与杜某某一起吸毒的经历,现在还心有余悸。

丹徒检察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杜某某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日前,经丹徒检察院公诉,且被告人朱某某具有多次吸食毒品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最终,朱某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检察机关提醒:吸毒人员要自觉抵制毒品的诱惑,按要求执行社区戒毒协议,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和乡镇社区戒毒康复站工作人员的帮教工作,按时到户籍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站点报到尿检,争取早日戒断毒瘾。(通讯员  王运喜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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