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财迷心窍“捡走”300余吨矿石废料终获刑

今日镇江讯   “我已经退赃了,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罚!”但在当前法治社会里,任一触碰法律底线的人都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日前,财迷心窍的朱某某被以涉嫌盗窃罪经丹徒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9年1月21日21时许,公安机关接到报警,有人盗运煤矿煤矸石。办案民警赶赴现场,对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依法传讯。

“我从小就在山下长大,煤矸石是煤矿产生的废料,我看一直山上废弃着,以为没人要了,就安排人用挖机和货车拖了一些,卖给他人用于铺路等换些钱。”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朱某某先后3次通过雇佣货车、自己开挖机装车运送的方式,“捡走”煤矿厂外露天堆放的煤矸石共计344.12吨。

朱某某以为这些露天堆放的煤矸石是废品,可以随意“捡走”,可没想到其实这些煤矸石并非“无主物”。根据民法规定,无主物是“有主物”的对称,指物的所有权尚未被任何人取得,不属于任何民事主体所有的物。经检察机关审查,该案涉及的煤矸石系当地煤矿厂所有,虽然露天堆放但并非煤矿厂已经丧失对其的所有权,其仍然为“有主物”,且属于国有资产。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日前,检察机关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指出,对于物品的归属问题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纠纷,很多案例都是行为人主观认为是“无主物”,后私自将其占有或者不按照规定归还给所有人或者上交给国家,最终导致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后果。     (通讯员 王运喜 高玥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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