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 即将到手的房子“飞”了

今日镇江讯 按照一般买房人的心理,签好了房屋买卖合同,也按约给付了定金,这房子就应该跟煮熟的鸭子一样," 飞 " 不了了。然而,家住镇江丹徒区的池先生却没料到,这即将到手的房子,却随着房价上涨而 " 飞 " 了,而他为了筹钱买这套房子,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屋也出售了。

记者今天从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获悉,今年 3 月,池先生想在镇江丹徒区购入一套二手房作为住房使用,经镇江市某房产买卖代理有限公司介绍,他看中了某小区一套总价为 83 万元的房屋,。池先生立即通过中介联系上了卖房人王先生。王先生称,房子是自己买给刚成年的女儿的,有关出售房屋的一切事宜都由自己处理,在过户时会带女儿到场签字。

签订合同当天,在核对了王先生带来的房产证原件、身份证等证明后,池先生认为,王先生和房主小王确系父女关系,小王年纪尚小,和王先生交易应当没有什么问题。于是,买卖双方和中介一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按期支付了定金 3 万元,并约定在 3 月底前给付首付 47 万元。

合同签订后,池先生为筹措房款,将自己原来居住的房屋也出售了。

在约定的给付房款之日到来时,池先生通过中介联系王先生要求付款,不料王先生却提出,就在自己和池先生签订合同后,附近房价整体上涨,自己的房子卖亏了,要求加价到 89 万才肯出售。池先生表示,自己也知道附近的房价上涨,愿意适当补贴,但不同意多支付 6 万元的房款。

双方为此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池先生无奈之下将王先生和其女儿小王告上法庭,以王先生在签订合同后违约为由,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王先生在收到诉状后,向丹徒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房屋系女儿所有,自己当时代为出售房屋、签订合同的行为并未得到女儿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定金法则也不适用。

而庭审中,法官再三询问,为什么在没有得到小王授权的情况下,就将房屋挂在中介出售并在合同上签字,对此,王先生始终不肯正面回答,却辩称自己是受到了中介的误导,瞒着小王自行从家中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事后小王表示不同意售房,因此当时自己在中介签订的合同无效。

案件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对王先生的行为进行了耐心的说服,王先生表示,自己确实是受到房价上涨的影响,觉得房子卖亏了。在法官的反复协调下,王先生最终同意,返还池先生交纳的定金 3 万元并补偿池先生 2 万元,中介费 1 万元由王先生承担。

法官提醒,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审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同时,中介作为专业的房产交易代理机构也是中立的第三方,应当提高从业者的法律业务水平,一味追求房屋交易量却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提醒、帮助义务,极易造成买卖双方的矛盾。

(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吴婷 陈宁)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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