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试用期电话辞职工资如何算?镇江实际案例,律师解答

今日镇江讯 镇江市民魏先生近日向本报反映,他上月进入本丹阳一家公司工作,10月中旬主动提出离职,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10月份的劳动报酬。

魏先生告诉记者,他是陕西西安人,上个月在丹阳找了一份工作,魏先生给记者看了一份电子版的录用通知,落款为江苏某经济有限公司,时间是9月12日。通知上写到,请魏先生9月21日到公司正式报到,转正后(税前)月固定工资6000元人民币整,试用期薪资是转正后薪资的百分之百,试用期一个月,这份通知上面还写了绩效工资考核方式,是在基本工资基础上加个人业绩提成等项目。

魏先生说,9月份他实际上班8天,拿到2000元工资。10月17日上午,他电话给公司负责人蒋女士,称自己要辞职,蒋女士当时试图挽留自己,但魏先生去意已决,魏先生希望蒋女士能将自己10月的工资尽快结清,但魏先生说,蒋女士不愿支付自己10月工资。魏先生还给记者发了一段电话录音,录音中一位女士说,“我说过多少遍了,10月份大家都没有工资。”

于是记者根据录用通知上的手机号联系了蒋女士,对方告诉记者,录用通知上的确写了固定工资6000元,但10月份公司进行了改革,取消员工基本工资,改成完全按业务提成,并在公司开会时告诉过大家。蒋女士承认,改革的内容并没有书面说明,只是口头通知。蒋女士说,原本打算过了试用期就与魏先生签合同,但魏先生突然打电话来说要辞职,然后再无踪影,离职手续也没有办理,也存在过错,而且因为收入完全按绩效考核,所以次月才可以发工资。

记者查询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记者又联系了魏先生,魏先生说,辞职后没几天就回到了西安,他承认自己的确存在过错,不应该直接走人。经丹阳当地劳动部门调解,最终按工作6天的工资算,蒋女士给付魏先生1600元,魏先生表示接受。

记者也就此事咨询了律师傅小景。傅小景认为,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入职单位给魏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可视为一种要约邀请承诺,劳动者来到单位就是接受要约。至于魏先生10月应得的工资,可以录用通知上的约定和9月份所得为依据。傅小景说,劳动纠纷的举证责任在单位,如果单位拿不出工资核算改动的证据,那么相关部门将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认定。傅小景还说,由于是魏先生主动提出离职,便不可以向单位申请赔偿,“但工资是肯定要支付的”。(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金凯

(作者:张驰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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