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推出12条措施稳就业保用工

今日镇江讯 加大企业用工保障、支持企业稳定就业、促进重点群体就业……记者2月19日获悉,市府办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用工和就业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推出12条措施稳就业保用工。

就业是民生之本,《实施意见》从企业和就业者两端发力,就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和劳动者就业服务细化了政策举措,涉及4个方面,12项内容。

《实施意见》要求加大企业用工保障。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四个优先”复工的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实施“一企一策”,落实专人负责对接,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本地难以满足的,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或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协调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送方案。

指导企业实施灵活用工。受疫情影响企业可通过调整薪酬、轮岗轮休、弹性工时、在家上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引导企业优先吸纳本地城乡劳动者、优先安排疫情平稳地区员工。

促进供需精准对接。引导企业开展网上招聘、网络面试、在线签约招聘活动。主动对接复工后临时缺工企业,挖掘一批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推荐给暂时难以外出的返乡农民工。在符合防控要求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开展小规模、多频次、灵活多样的招聘活动,满足复工企业用工需求。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完善落实稳岗返还政策,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

缓解企业社保缴费困难。延续执行国家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实施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本市各类企业并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对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开展培训或者委托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上,《实施意见》提出引导返乡民工就地就近就业、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加大困难群体就业援助等举措。结合本地疫情工作需要,开发一批农村公共卫生、消毒保洁、疫情防控等公益性岗位,对因疫情导致就业困难的人员实施暂时性托底安置。对已发放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继续给予贴息支持。

与此同时,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

《实施意见》还要求通过压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就业形势研判等举措强化组织保障,确保我市就业形势总体稳定。(郑仁轩 沈春来)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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