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保险公司将全面实施双录!

今日镇江讯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服务行为,解决消费者关注的销售欺骗误导问题,切实优化保险消费环境,日前保监会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1月1日起开始实施。《办法》通过对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要求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业内人士表示,此规定对于治理销售欺骗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很大作用。

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销售自身依法发行的理财产品及合作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品,实施专区“双录”管理之后,保险也在本月1日迎来了“双录”。所谓保险“双录”就是针对保险产品销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业内人士表示,之前在全省银保渠道就已经在试行“双录”,不过双录推行的不算多,因为大多银保产品都被放在了自主终端设备上进行销售。

本次《办法》中要求,包括银行在内的专、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包括利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自助终端等设备销售的),需要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通过其他销售渠道,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应对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保险公司、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制定视听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调阅程序。视听资料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下的不得少于五年,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十年。如遇消费者投诉、法律诉讼等纠纷,还应至少保存至纠纷结束后二年。

为了保证实施效果,镇江市各家公司纷纷添置相关设备,有的保险公司直接在营业网点内安装摄像头,实行柜面签单;有的保险公司则专门设立签单室。事实上,此前对于保险公司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并没有双录的要求,而11月1日实施的《办法》中对于保险公司销售的相关产品也有了明确的要求。近日各家公司为保证“双录”的实施,而更新或购买相关设备。“在个险销售过程中这样的操作会有一定难度,以往销售中只要一位营销员与客户沟通并指导填单办理相关投保程序即可,相关产品双录后,销售操作上至少需要两个人进行,一个人签单一个人录制,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人力和设备成本;此外双录还要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后进行,这样有时投保人鉴于隐私考虑,可能会导致保险销售无法进行。”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销售误导,树立了保险业口碑,更有利于保险公司长远发展。”

据了解,《办法》中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于销售行为进行可回溯制度,通过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并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对于治理销售欺骗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很大作用。业内人士表示,近几年保险销售过程中销售误导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最重要的问题,尤其是中老年人更容易偏听偏信。同时,由于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大多较长,有时难免会出现营销人员为了业绩而夸大或隐瞒重要的告知事项,消费者购买时又没有意识保留相关证据,这样就容易出现纠纷,而处理时投诉时买卖双方又都难找到依据。该业内人士称,此后通过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通过对保险产品销售行为关键环节的录音、录像,真实记录和保存销售过程,固化了(并可还原)保险产品销售关键环节的真实信息,使得销售行为可回放、问题可查清、责任可确认,为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监督调查销售欺骗误导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对于治理销售欺骗误导、保护消费者利益起到很大作用,有效解决投诉中消费者“说不清”、保险机构“辨不清”、监管部门“查不清”的问题。(全媒体记者 宋娜)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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