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检察院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 介绍打击网络侵财犯罪典型案件

今日镇江讯 今天下午,扬中市检察院、法院一同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打击网络侵财犯罪的成效与做法,同时提醒大家网络侵财犯罪呈现的特点。

2017年3月22日,被告人沙某应龚某的要求,帮龚某在网上贷款12900元。因贷款到账延迟,被告人沙某、王某共谋非法占有龚某的贷款,欺骗龚某贷款申请未成功。贷款到账后,被告人沙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取龚某银行卡内资金12900元,被告人沙某对王某谎称仅窃取了6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沙某、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沙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沙某、王某主动退清了赃款。扬中法院经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沙某、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统计,2014年以来,扬中市检察院、法院积极顺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自身职能,依法惩治各类网络侵财犯罪。维护网络秩序,净化网络环境,共办理网络侵财类刑事案件29件63人,审查批准逮捕21人,提起公诉61人,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

与此同时,依法加大适用和执行“财产刑”的力度,从经济上防范和限制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对61名犯罪分子判处的刑罚中均附加罚金刑,其中单名犯罪分子被判处罚金刑最高的为41万元。

据悉,网络侵财犯罪呈现主体多元化、年轻化趋势。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和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在近年统计的网络侵财犯罪被告人中,未成年人高达8人,平均犯罪年龄24.2岁,职业多以无业为主,但是其中不乏公司职员等拥有正式工作的人员。网络侵财犯罪平均每案被告人2人次以上。网络侵财犯罪包含很多作案小团队,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步步为营,将被害人诱骗至圈套之中。

另外,此类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被害人往往分布在全国各地,无规律可循。作案手段不断翻新,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不确定性、超越时空性等特点,使得网络侵财犯罪不易发觉、侦破,具有极高的隐蔽性。网络侵财犯罪利用了网络的便捷性,被告人往往准备电话卡及手机或者一台电脑就可以远程实施犯罪,犯罪成本极低。网络侵财犯罪对被害人造成了直接的财产损失,甚至导致被害人生活困难或者懊恼自杀。

值得一提,网络侵财犯罪中对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导致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其中的被害对象,社会危害较大。


附:典型案例

案例一、桑某等人车载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诈骗案

2015年10月中下旬开始,被告人桑某先后购置了多套伪基站设备,并陆续安排被告人许某、张某等人至江苏省、河南省、山西省、河北省等地发送诈骗短信。被告人许某、张某等人明知所发送的短信为诈骗短信,仍通过伪基站设备,冒充建设银行95533短信客服,驾驶车辆向附近群众发送诈骗短信。被害人按诈骗短信提示登录网站,输入银行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后,卡内现金被消费。其中,被告人桑某涉及的犯罪金额共计464603.87元,发送诈骗短信共计349296条。

扬中法院经审理,判决7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对主犯桑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其余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年不等,罚金5000元至20000元不等。


案例二、许某、周某发布虚假彩票中奖信息诈骗案

被告人许某组建QQ聊天群,在群里发布虚假的彩票网站网址链接、虚假的中奖获利信息,并谎称群主能够猜中中奖号码,骗取聊天群内成员的信任,鼓动群成员登录该网站投注彩票,进而骗取群成员钱财。被告人周某明知许某实施诈骗行为,仍帮助其在聊天群内发布虚假中奖获利信息。自2015年4月19日至5月18日,被告人许某、周某先去骗取了1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2344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以诈骗罪判处许某有期徒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三、王某等人“一元木马”诈骗案

2015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刘某等人以低价出售Q币等为诱饵,以需支付1元激活费或手续费为名,在被害人电脑中植入可以修改支付金额木马程序,远程控制被害人的电脑,通过修改支付金额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银行卡的钱,再通过91支付平台或其它途径将赃款取出,共骗取金额27.7万余元。

扬中法院经审理,判决4名被告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案例四、陈某等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2009年至2013年期间,以被告人陈某为法人代表格锐公司利用电信运营商增值业务服务的监管漏洞,通过向具有移动增值服务资格的灵通等SP公司租借SP通道,勾结上海兴格公司等手机方案公司在相关的手机软件中,移植带有恶意扣费的软件,上述被移植入的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被销售给不知情的消费者后,可通过开机自动启动的方式或消费者点击软件链接图标的方式自动与格锐公司的后台服务器发生联网,格锐公司的后台服务器管理系统控制安装有恶意扣费软件的手机,在手机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自行发送扣费指令,即自动订制收费短信或拨打IVR电话(无线语音增值服务电话),同时通过手机界面屏蔽拦截电信运营商的扣费提示短信,达到扣取被控制手机用户的资费的目的。经鉴定:格锐公司研发的软件源代码可实现将手机IMEI号、SIM卡的IMSI号等信息发送至目标网站(服务端平台)并根据目标网站返回的数据自动发送短信(通道指令)或拨打电话等功能,同时进行收取信息屏蔽检查,使手机受格锐公司远程控制。经勘验:截止2013年9月受格锐公司第四代管理平台非法控制的手机量为4861098台,非法获利人民币29411548.5元(格锐公司按30%-40%分成)。

扬中法院经审理,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9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至三年不等,缓刑二年至四年不等,罚金人民币3万至10万不等。

(通讯员 石春余 朱洁 全媒体记者 张兆勇)

编辑:阿奎

(作者:张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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