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权”纳入法律保护:非法模仿他人声音或构成侵权

现实生活中,声音有时会给人留下更深刻的印记——例如,说起周星驰,也许很多人第一反应是其配音演员石班瑜的“贱笑声”;说起蜡笔小新,其有些“蠢萌”的声音就会响起;更别提赵忠祥、郭德纲、林志玲等声音独特的明星。模仿这些声音,有些人会觉得好玩,而有些人看到了“商机”,甚至一些人想到了犯罪。

民法典出台后,非法模仿他人声音可能会侵权。“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这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海淀法院法官陈昶屹认为,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

陈昶屹提出,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同时,声音在商品化利用时还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前者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后者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那么,是不是今后只要模仿他人声音就会构成侵权呢?“一般认为,他人模仿名人,是名人效应的大众化延伸。”陈昶屹表示,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认定侵权,争议很大,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轻易认定为侵权。

来源:北京晚报

编辑:陆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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