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难以控制情绪生纠纷 打骂民警妨害公务被判刑六个月

今日镇江讯 被告人何某(男,1986年12月生)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今天,扬中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

2020年7月11日21时42分,扬中市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王某带领特勤付某、吴某、实习民警张某前往三茅街道前进南路某饭店处置被告人何某酒后闹事警情。到场了解情况后,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何某去派出所。被告人何某拒不配合,采取拍打特勤吴某耳光的方式阻碍民警执法。随后民警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被告人何某采取辱骂、用头撞击、嘴咬、吐口水等方式阻碍民警执行职务,致使特勤吴某的下嘴唇被撞破,民警王某的食指被抠破,特勤付某的右手虎口被咬破。经鉴定,特勤付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据被告人何某交代:事发当晚,被告人何某与几个朋友一起聚餐,期间喝了不少酒。经回忆,何某不知道什么原因与其中一个要好的朋友吵了起来,后来在二楼走廊遇到几个穿着制服的警察。何某不满警察拦着询问借着酒劲且情绪比较亢奋用手打了对方一个耳光,在被强制带往派出所的途中又咬、撞、辱骂民警,最后在派出所骂累了便睡着了。“次日睡醒后特别后悔,希望能够得到民警的谅解,能够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妨害公务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告人何某醉酒不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应当定性为妨害公务,且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何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对其作出如上判决予以监禁是适当的。(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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