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气工进“黑名单”5年内不得聘用!江苏瓶装液化气配送新规下月施行

记者今天(1月27日)从江苏省住建厅获悉,为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配送服务管理,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安全,江苏省住建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江苏省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部门联动管理、配送车辆、服务站点、送气人员等都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

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

《办法》规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管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按照“统一服务规范、统一销售价格、统一车辆、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的要求完善配送服务体系,依法查处向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高效、便民的配送服务体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配送服务人员,制定配送服务管理制度,公布配送服务规范、服务电话和配送价格。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服务站点应明确划分存放区域

严管全流程,《办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服务站点、配送车辆、送气工等都做出了明确要求。《办法》规定瓶装液化石油气服务站点,应当对实瓶、空瓶及待检瓶明确划分存放区域,防止各类气瓶混放;非营业时间存有气瓶时,应当安排人员值班或者按技术规范要求设置远程无人值守安全防护系统。

服务站点应当对入站气瓶逐只进行检查,发现有漏气、超期未检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瓶,应当及时退回储配站处理。对于到服务站点来换气的用户或者由服务站点送气上门的用户,服务站点应当做好用户实名登记,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专车专送”配置卫星定位系统

《办法》要求积极推广使用电动车进行配送,不得使用厢体封闭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配送车辆车身标色应采用黄色(加法色系 R:255,G:255,B:0),车身印制“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字样、企业标志、企业送气热线电话和核载气瓶重量或者数量,配备若干气瓶角阀堵头;用于配送的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干粉灭火器。

同时, 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车辆装载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配送的气瓶应当作固定处理,不得倒放、叠放和悬挂在厢体外侧。配送车辆不得在人员密集场所停靠。因配送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停靠的,应当严格按照气瓶装卸的要求执行,完成气瓶装卸作业后迅速驶离。此外, 配送车辆应当配置卫星定位系统,满足车辆定位、轨迹记录、安全警示等功能,并确保实时通讯在线。

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

《办法》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选择身体状况良好,能够胜任送气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的人员担任送气工,并依法与送气工订立劳动合同。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向取得培训考核合格证的送气工发放送气服务证,并将送气工的身份证或者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培训考核合格证明、送气服务证等信息录入江苏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电子证书管理系统,及时予以更新。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将汇总的各企业送气工信息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送气工应严格按要求配送,未能及时送出的气瓶应当送回服务站点或者储配站存放,送气工不得私自在家中、租用房屋内、车库(车位)中、运输工具中等其他地点存放气瓶;不得进行气瓶间相互倒灌和随意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不得配送非本企业气瓶。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送气工黑名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对列入黑名单的送气工,全省行政区域内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5年内不得聘用。《办法》同时明确,用户自提瓶装液化石油气一次不得超过2只15公斤气瓶。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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