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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这类人才看过来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来啦~

近日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

方案中提到

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比例为4%

缴存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一致

同时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由单位负责缴存

政策执行时效和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时限

至2025年12月31日止

详细内容快跟

小编一起来看吧~

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方案

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围绕“创新创业福地、山水花园名城”城市定位和发展愿景,以更加开放、更加积极、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吸引海内外爱国、奋斗、奉献的各类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现对我市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中在职人员、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符合《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A-D类人才,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缴存和管理


1.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比例为4%,缴存基数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一致

2.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由单位负责缴存,与住房公积金同时缴存,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按市住房公积金相应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3.人才因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A-D类人才认定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办理停止缴存手续,从调整次月起不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

4.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办理程序


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人才本人通过“镇合意”手机APP自主申请镇江人才码,缴存单位携带人才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执行时效、不予执行内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效和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1〕7号)第一条第二款“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废止。

3.原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符合本文规定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人才,应按办理程序重新申请。

五、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  镇江市人才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28日


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



资料图(谢道韫 摄)

根据《关于规范各类人才政策的通知》(镇人才办﹝2019﹞15号)要求,停止执行《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镇人办﹝1999﹞282号)。经与人才办共同商讨,制定了《关于对优秀拔尖人才实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1.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类企业中在职人员、事业单位中在职人员(不含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符合《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A-D类人才,单位可以为其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

A类人才.国内外顶尖人才;

B类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

C类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

D类人才.市级领军人才。

2.缴存和管理

(1)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人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4%

(2)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由单位办理,与缴存住房公积金同时汇缴

(3)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包括提取和贷款两部分,补充住房公积金也按上述两种方式使用,使用时,按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方式执行,具体的政策为我市的提取细则和贷款细则

(4)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停缴。人才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在政策执行期内,因人才本人工作调动、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不在《关于实施人才“镇兴”行动建设人才集聚福地的若干意见》(镇发〔2021〕13号)规定的A-D类人才范围内的,不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由单位负责为原人才办理停缴。不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自不享受人才政策范围次月起计算

(5)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承担。补充住房公积金经费支出由单位承担,人才本人不承担。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3.办理程序

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人才本人通过“镇合意”手机APP自主申请镇江人才码,申请好后交给单位,缴存单位携带人才码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手续。

4.执行时效、不予执行内容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政策执行时效和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时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镇公积金管委会办〔2011〕7号)第一条第二款“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废止。

(3)原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符合本文规定享受补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人才,应按办理程序重新申请。

5.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来源: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编辑:何冰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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