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震慑力 树立司法权威 法院严打“拒执罪”解决执行难

今日镇江讯 面对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甚至耍“小聪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日前,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曝光“拒执罪”涉案人,以警醒那些对执行持有观望、规避、侥幸心理的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依法执行,尽早履行义务才是“正途”。

设法转移财产,不行!

典型案例一显示:2016年以来,被执行人孙某某向施某某采购石子,因孙某某欠施某某石子款未还,施某某向丹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丹阳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给付施某某欠款,并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共计101508元。

因孙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施某某于2018年5月2日申请丹阳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施某某与孙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孙某某承诺按期履行义务。同年7月25日,孙某某与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网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以55.114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同年9月27日,孙某某将该房屋以85.2万元出售给冷某、周某,并办理不动产出让登记。得款后,孙某某未履行给付义务。施某某于2018 年9月13日再次向丹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丹阳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

因被执行人孙某某逃避债务,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丹阳法院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侦查,并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向丹阳法院提起公诉。丹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已部分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丹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人无信不立。法官介绍,任何单位、个人都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此案被执行人孙某某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后,不仅未按承诺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而且在获得房屋出售款后,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依法追究孙某某相应刑事责任,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行为进行司法惩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潜藏逃避执行,不行!

典型案例二显示:2020年1月10日,丹徒法院作出一则民事判决,判令施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眭某交通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43609.25元。该民事判决生效后,施某一直未履行,后眭某向丹徒法院申请执行。同年7月16日,丹徒法院向施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如实报告财产状况。因施某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年10月27日,丹徒法院决定将施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丹徒法院决定对施某罚款5000元。同年11月1日,丹徒法院再次向施某发出报告财产令,施某仍无正当理由拒不报告。经查,2020年至2022年间,施某在外务工,有劳务工资收入46000余元。

丹徒法院审理认为,施某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施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施某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丹徒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官介绍,施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有劳动报酬拒不报告财产情况,对法院传票视若无睹,以在外打工为由潜藏别处逃避执行,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人民法院将一如继往严打拒执犯罪,提高社会震慑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树立司法权威。(通讯员 仲萱 记者 翟进)

编辑:万嘉

审核:高新


评论一下
评论 0人参与,0条评论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