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卖药”相当于“贩毒”!三名医护人员因犯贩卖毒品罪获刑

今日镇江讯  5月24日,丹徒法院披露一起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贩卖毒品罪案件。三名医护人员明知手中的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在网络平台招揽买家、出售牟利,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2年8月至10月,某精神卫生中心的医生孙某、护士侯某明知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等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仍共谋由孙某违规开具上述药品,并由侯某在网络平台以“心理咨询送药”等幌子招揽买家,出售牟利。其间,侯某明知买家伍某、赵某系吸毒成瘾人员或将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仍分别以人民币200元、150元的价格向二人贩卖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等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

2022年1月和10月,赵某明知买家余某、朴某系吸毒成瘾人员或将药品用于非法用途,仍分别以260元、510元的价格向二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氯硝西泮。

丹徒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孙某、赵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明知他人系吸毒人员或用于非法用途,仍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孙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赵某全部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又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本案中,咪达唑仑、氯硝西泮等系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属刑法意义上的毒品。因此,违规贩卖上述精神药品,也会触犯刑法,涉嫌贩卖毒品罪。毒品不仅摧毁人的意志、人格和良知,还会严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对社会危害极大。此案警示社会公众自觉抵制毒品诱惑,切莫以身试毒。(通讯员 周珏宇 陈怡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朱超

审核:解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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