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条个人信息遭泄露 ​句容市判决该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 


今日镇江讯  去年7月,龙某某利用原来工作中接触到的关系收集大量的计生信息、户籍信息,在微信群和QQ群中贩卖。8月,龙某某进入警方视线,警方顺藤摸瓜抓获了其同案团伙14人,并迅速查明2017年1月至9月期间,其同伙班某某等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购买、出售公民征信报告、计生信息、户籍信息、电话号码、支付宝账号等个人信息,累计出售各类信息8万多条,非法获利25万余元。

固定证据

去年10月20日,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传兵承办了该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检察官张传兵作为该案的承办人,仔细地查阅了案卷,深深感到该案涉案人数多、跨省作案案情复杂,同时发现该案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尽管检察官张传兵以前成功办理过许多案件,但他这次遇到了难题。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非法获取信息和证据的搜集上。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张传兵首先对该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和风险研判,认定在该案合法证据的搜集中,可以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入手,通过调取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将其作为电子证据之一。

集思广益

为促进司法公正和高效快捷办案,句容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专门针对该市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召开了联席会议,专案组集思广益,共同对该案进行探讨,寻找风险节点和侦破案件的突破口。最后一致认为:认定案件事实应以查证属实的合法证据为根据,遵循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坚持“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贯彻“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如果被告人的供述属实,那么其他证据都是间接证据,都是对被告人的补强证据,应从证据支撑等方面权衡考虑。因被告人主要通过网上传输信息收取费用,依据《刑事诉讼法》和第53条第一款规定: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案件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从电子证据的调取上入手,做到电子证据与被告人的供述证据相吻合,即通过间接证据的运用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法律制裁

今年5月18日,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龙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何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万元;被告人班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互联网虽然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同时给我们带来了苦恼。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依靠手中掌握的大量个人信息,批量盗卖,非法获取利益,导致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承办检察官说。

(徐亨华 张怡)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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