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确定 9月1日起施行

7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同步施行。

耕地占用税是地方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2009年至2018年,我省累计征收耕地占用税454亿元,年均征收45.4亿元。

《决定》综合考虑江苏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按照税制平移,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思路确定适用税额标准,同时,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对个别地区适用税额作相应调整。

根据《决定》,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以各地区(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共分20元/平方米、25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40元/平方米、45元/平方米等五档,平均税额为34元/平方米;占用园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执行,占用林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八十执行,占用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按照当地占用耕地税额的百分之五十执行。

《决定》实施后,将对促进我省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江苏网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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