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年底,小偷日渐“嚣张”了起来,而公共场所又经常被不法分子“照顾”,成了扒窃等侵财案件的高发地,因人流量大,车马混杂,稍不留神,就极有可能被不法侵财分子盯上,随身财物可能就会不翼而飞!
其实只要我们提高防范意识、平时多留个心眼,就能让身边的“第三只手”无处下手,避免经历被盗后的“绝望”。
接下来就让小编通过秦淮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例,让大家了解一下小偷经常“光顾”的行窃地点,一起“揪”出藏在我们身边的“第三只手”,以案说防,帮助大家提高防范意识!
地铁站、火车站、机场
2016年1月31日16时许,伊某在南京市秦淮区地铁1号线三山街站3号出入口附近,趁袁某不备之机,窃得袁某衣服左侧口袋内锤子牌YQ601型手机一部。伊某扒窃得手后被群众当场抓获,并被扭送至公安机关。后经过秦淮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伊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提醒
1、过安检时紧盯自己的随身行李与物品,谨防小偷迅速从安检口将行李顺走。
2、 候车时,最好将随身物品放在身前视线范围内。
3、上车看好包,斜挎包身前护,双肩包胸前背,现金和贵重物品放到扒手不易摸到的地方。
公交车站
2014年11月25日,徐某在本市栖霞区某某桥某某公交站台,趁某某路公交车进站人多拥挤之机,采取掏兜方式从刘某处窃得一部手机,后徐某被反扒民警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经过秦淮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10日,金某在本市秦淮区某某公交站,乘坐开往某某广场方向的某路公交车,当车辆行驶至某医院附近时,金某趁王某不备之机,窃得王某随身携带的挎包内钱包一个。金某在八一医院公交站下车后,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过秦淮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金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提醒
1、排队上车时,切忌拥挤在车门处。
2、上车后,要把包放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以防扒手利用背包、雨伞等物品作掩护,割兜扒窃。
医院
2015年6月4日起,徐某某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等多家医院多次作案,趁被害人不备,上洗手间时,盗窃财物。于2015年7月17日10时许,被南京医科大学附属眼科医院保安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
2016年4月4日起,杨某在本市秦淮区集庆门医院等多家医院多次作案,乘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财物。于2016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提醒
1、手机钱包等物品放置在贴身、贴前、贴内的口袋中。
2、排队挂号、缴费时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建议用银行卡支付,付款后钱包放入内袋。
3、在候诊室、输液室等人多的地方,切不可为占位置等行为让钱包脱离视野范围。
商场、超市、大厦
2015年11月17日15时许,严某在南京市秦淮区某大厦,趁孟某乘坐电梯下楼离开之机,窃得被害人孟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同年11月19日,严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经法院审理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严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
2016年3月27日18时许,蒋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某冷饮店柜台,趁顾某不备之机,窃得顾某放在外衣左侧口袋内的iphone6Splus型手机一部。蒋某某离开现场后被巡逻民警抓获。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提醒
1、在人员拥挤的场所中,不要携带大量现金和贵重物品,推荐采用刷卡式消费。
2、商场试衣间和换鞋处是盗窃多发地点,应做到包不离手。
3、付款时自觉排队,不给扒手趁乱扒窃的机会。
当然以上案例并没有包含到全部类型,小编也就不一一列举了,因为小编相信,你们已经足够了解“第三只手”了。所以呢,在警察蜀黍、法院人给力的同时,大家也要提高防范意识,多留个心眼,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哦!
来源:紫金山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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