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协议又出具欠条 工资到底以哪个为准?

今日镇江讯 突然被口头告知停工在家等通知,张某心里有些着急,在某裘革制品厂工作半年多,每月只获取少量生活费,说好的年薪怎么办?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今天,丹徒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

去年6月,张某到某裘革制品厂工作,双方于9月签订协议,约定:至2020年1月20日,裘革制品厂给张某保底年薪55000元,每月发放少许生活费,剩余部分年底一次性支付。工作期间,张某陆续收到工资15000元,因市场和资金周转问题,12月,张某收到厂方的停工通知。今年1月,裘革制品厂找到张某,要求剩余工资以25000元计算,并出具了一张欠条表明所欠工资25000元于2020年11月底前付清。5月,张某向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要求裘革制品厂向张某支付40000元的裁决。裘革制品厂不服,诉至法院。

原告裘革制品厂认为:双方约定是年薪,但张某没有工作到约定日期就索要一年报酬,于法无据。今年1月,双方达成新协议,厂方做出承诺并向张某出具了欠条,其申请仲裁的行为有违诚信,不应得到支持。

被告张某则辩称: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约定的保底年薪,厂方应按约履行。至于后来出具的欠条,是厂方单方面意思表示,自己并不同意,所以申请了仲裁,仲裁委的裁决也支持了其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对劳动时间、薪酬支付方式均作出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按约履行。虽然被告实际工作时间未到协议约定日期,但停工系遵从原告的通知,原告不应据此扣减双方约定的保底工资。原告依据其出具的欠条主张双方对工资作出新的约定,被告并不认可,欠条属单方出具,即使被告收下,也不能据此推定其同意对薪酬作出新约定。故原告主张,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原告某裘革制品厂支付被告张某工资40000元。(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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