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工有“套路”引起劳动争议案 “倒签”合同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今日镇江讯  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签订,且合同期限将前期未签合同的时间段予以覆盖的,谓之“倒签”劳动合同。近日,丹徒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原告刘某于2019年4月入职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从事设计工作,当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6000元/月。该公司当时处于筹备阶段,5月正式注册成立。2020年9月,双方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约定刘某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2020年12月,刘某离职,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66501.35元以及加班工资43034元。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已于2020年9月补签了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刘某放弃了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权利。且其加班工资应为2151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公司尚应支付851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每月应发工资为6000元,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每月增加发放1000元,共计13000元。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实际发放给刘某的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的工资共计为66501.3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认可刘某在职期间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天。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后,其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在2020年9月进行倒签,但倒签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仍应当向刘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资,计66501.35元(2019年6月至2020年4月)。

至于加班工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注册成立,刘某的加班工资应当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时起计算,即自2019年5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共计19.5个月。此案中,双方对加班工资基数事先未作约定,故以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刘某工资6000元/月作为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刘某加班的天数则根据此案实际情况,认定原告每月加班2天,加班天数为39天,加班工资应计算为21517元。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每月额外支付原告1000元,共计13000元。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发放刘某的13000元作为加班工资计算,故尚应支付加班工资8517元。一审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时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本意是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促使用人单位与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惩罚不签订或不及时签订的行为。倒签劳动合同往往是用人单位为规避双倍工资的借口,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事后的倒签行为,并不能抹杀双方实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亦不能免除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司法实务中,应当严格落实“双倍工资”制度的立法本意,充分发挥“双倍工资”制度的威慑力,倒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以避免各类风险的出现。(通讯员 邰利明  全媒体记者 翟进

编辑:缪小兵

审核:高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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