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处理变质鸭蛋 虽然只卖了4毛钱 却赔了1000元

今日镇江讯  消费者在超市买了一个鸡蛋,回家后发现鸭蛋发臭,于是要求超市赔偿,法院最终判决超市赔偿1000元。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案件。

家住句容的刘明2017年8月31日在其小区门口的超市购买鲜鸭蛋一枚,价值0.4元,鸭蛋包装袋标签标明“2017年8月31日,保质期为90天”。回家后,刘明发现购买的鸭蛋发臭,无法食用,遂于次日至超市要求赔偿。双方在协商过程中,超市工作人员确认鸭蛋发臭,但是认为鸭蛋保质期很短,刘明购买的是特价鸭蛋,刘明知道这是特价鸭蛋而购买,应当能预料到鸭蛋可能变质。且称如果鸭蛋还是新鲜的,超市怎么可能特价处理?超市同意给刘明调换一个鸭蛋,或者最多给予10倍赔偿,即赔偿4元钱。

但刘明则认为超市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赔偿1000元。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刘明于起诉至句容市人民法院,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此,超市作为经营者,其承担1000元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鸭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明知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进行销售。本案中,超市工作人员与刘明在交涉的过程中,明确表示刘明所购买的鸭蛋是臭的,因此本案的关键在于超市是否存在明知鸭蛋存在质量问题而进行销售的情形。超市工作人员称如果鸭蛋是新鲜的,完好无损的,就不会特价处理,说明超市工作人员知道涉案的鸭蛋可能已经变质,可以认定超市系明知。

虽然超市工作人员称涉案鸭蛋系打折商品,但打折商品并不等同于质量瑕疵商品,食品作为直接影响人身健康的商品,用满足食用性能。鲜鸭蛋的保质期限短,超市工作人员已经知道所出售的鸭蛋可能已经变质,仍然在标签上标明“2017年8月31日,保质期90天”,明显与事实与常理不符。食品安全标准包含了标签标准,保质期为食品质量最重要的考量因素之一,会直接影响食品安全,超市明知鸭蛋的保质期限错误而销售,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超市支付刘明1000元赔偿金。(文中人物为化名)(通讯员 谢文龙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贺莺

(作者: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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